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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入12万以上者“试水”自行纳税
2006-12-1 4:3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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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报记者 徐晓敬 摄/本报记者 万重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规定,从明年1月1日起,凡年收入在12万元以上的个人,均须向地税机关自行申报全年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没有在纳税申报期内办理纳税申报,将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规定年收入12万元以上的高收入者自行申报纳税,在我国还是第一次,此举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随着申报时间的临近,有关申报的具体细节问题纳税人也极为关心。 专家指出,个税实行自行申报尤其推行高收入者自行纳税申报,将起到积极的引导作用,有利于培养我国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意识,提高税法遵从度。但要将个税自行申报办法落到实处,也需要精细的科学管理与相关的配套改革。 1新闻聚焦: 明年起年所得12万元以上者自行申报纳税 明年1月1日至3月31日,是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办理2006年度纳税申报的申报期,也是去年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按修订后的税法规定自行纳税申报的第一年。 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的《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进一步明确了纳税人须向税务机关进行自行申报的五种情形:1、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2、从中国境内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3、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4、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按照《办法》规定,符合第一种情形的纳税人,即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的全部应税所得达到12万元以上,不论其平常取得的应纳税所得是否已由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或是纳税人自己已向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纳税过,年度终了后都应当再自行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符合第二至第四种情形的纳税人,要进行日常申报纳税,即在取得应税所得时,应当按照《办法》的相关规定,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第五种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目前暂未明确,其纳税申报办法根据具体情形另行规定。 按照规定,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因故需要延期纳税申报的,必须事先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获得核准后方可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纳税人的纳税申报地点确定后,一般不得随意变更,因特殊情况变更纳税申报地点的,须报原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2新闻调查: 高收入人群希望纳税程序简便 以往在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个人就不必再自行申报了。此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年收入在12万元以上的必须在次年3月底前自行申报主要收入情况的新规定,引起了高收入群体的极大关心。 记者采访了解到,随着申报时间的临近,不断有人向地税部门询问有关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问题。 “12万元的‘年所得’究竟包括哪些收入?1600元的扣除额算不算在‘年所得’当中?‘自行申报’要准备哪些资料?到税务部门去申报手续繁琐不繁琐……”有关纳税申报的“细节”问题成为不少纳税人关心的内容。 在沈阳一家银行工作的王女士表示,国家税务总局这次出台的政策她非常支持。国家加强对个人所得税管理,能够很好地实现社会资源的再分配,有利于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在沈阳一家企业工作的赵先生认为,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的做法是与国际接轨的,有利于增强全体公民的依法纳税意识。高收入者的纳税意识增强了,将带动社会其他行业纳税人逐步增强纳税意识。 采访中,纳税人普遍希望,纳税程序简单些,“平时时间非常紧张,所以我希望税务部门把自行申报的表格、程序设计得简洁一些,以方便我们申报。”从事广告业的王先生说。 也有人建议有关部门在执行这项政策的过程中,要有适度的过渡期,让纳税人能逐步了解、掌握这项政策。 3新闻跟踪: 我省地税部门正在落实实施办法 记者从我省地税部门了解到,为了使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都自行申报,相关部门正在落实实施办法,出台相关细则。 记者了解到,为了做好这项工作,国家税务总局近日下发了《关于做好受理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通知》,从加强组织领导、宣传辅导、受理申报等方面对税务机关提出了具体工作要求:一,要求各级地税机关认真研究分析受理纳税申报的各个环节需要做好的工作,预计可能发生的问题和困难,提出应对问题和困难的预案措施,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积极稳妥地推进工作。二,税务机关将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渠道、采取多种方式,加强对纳税人的宣传、辅导,帮助纳税人掌握自行纳税申报的内容、地点、时间、程序、法律责任等事项。三,税务机关将在年底前,通过多种方式将适用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发放到方便纳税人取用的场所,如挂到税务机关网站,摆放在办税服务厅,送到高收入个人较多的单位等等,方便纳税人领取申报表。四,在办税服务厅设置专门接受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申报的窗口,或者放置简易快捷的接收纳税申报表的设施,方便纳税人报送纳税申报表,同时,应设立专门受理申报补税的窗口,为申报补税提供快捷方便的服务。五,税务机关要开辟各种申报途径,方便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如条件具备的税务机关应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网上申报系统,推行网络申报,要运用邮寄申报,等等。六,税务机关要对进行申报的纳税人按人建立档案,通过汇集相关信息,实施动态管理。 4权威解读: “年所得”如何计算?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方面负责人指出,《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根据2005年个人所得税法修订的精神,将“年所得”界定为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须在中国境内缴纳个人所得税的11项应税所得的合计数额;同时,从方便纳税人和简化计算的角度出发,在不违背上位法的前提下,明确了各个所得项目年所得的具体计算方法: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未减除费用(每月1600元)及附加减除费用(每月3200元)的收入额。也就是与任职、受雇有关的各种所得(单位所发的工资单内外的所得),剔除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以及“三费一金”以后的余额。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是指应纳税所得额。即:实行查账征收的,按照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计算;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按照纳税人自行申报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或按照其自行申报的年度应纳税经营额乘以应税所得率计算。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比照上述方法计算。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按照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计算。即:按照承包经营、承租经营者实际取得的经营利润,加上从承包、承租的企事业单位中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未减除法定费用(每次800元或者每次收入的20%)的收入额。 财产租赁所得,是指未减除法定费用(每次800元或者每次收入的20%)和修缮费用(每月不超过800元)的收入额。 财产转让所得,是指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转让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即应纳税所得额。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均指不减除任何费用的收入额。 例如:2006年,某纳税人全年取得工资收入144000元,国务院颁发的政府特殊津贴2400元,国债利息10000元,企业债券利息5000元,稿酬所得6000元,保险赔款3500元,房屋出租收入12000元,个人按照规定缴纳了“三费一金”14000元,单位也按照规定为个人缴付“三费一金”28000元,则该纳税人应申报的年所得为153000元,具体计算过程是:工资收入144000元-个人按照规定缴纳的“三费一金”14000元+企业债券利息5000元+稿酬所得6000元+房屋出租收入12000元。国务院颁发的政府特殊津贴2400元、国债利息10000元、保险赔款3500元、单位为个人缴付的“三费一金”28000元(未计入个人工资收入)不需计入年所得,个人按照规定缴纳的“三费一金”14000元可以从工资收入中剔除。 12万元以上的“年所得”不包括以下内容:(一)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项至第九项规定的免税所得: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即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5、保险赔款;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8、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可以免税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三)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 5新规导读: 自行申报相关细节 5-1细则1:要申报哪些内容?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年度终了后的纳税申报时,一般只需填写个人的相关基础信息、各项所得的年所得额、应纳税额、已缴(扣)税额、抵免税额、应补(退)税额。个人的相关基础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照类型及号码、职业、任职受雇单位、经常居住地、中国境内有效联系地址及邮编、联系电话,如果是外籍人员,除上述内容外,还需填报国籍、抵华日期等信息。 根据《办法》规定,纳税人可以采取多种灵活的方式办理纳税申报,如可以在地税机关的网站上进行申报,可以邮寄申报,也可以直接到地税机关的办税服务厅进行申报,或者采取符合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方式申报。需要注意的是,纳税人采取数据电文方式申报的,应当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和要求保存有关纸质资料;纳税人采取邮寄方式申报的,以邮政部门挂号信函收据作为申报凭据,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5-2细则2:可以委托他人办理申报吗? 考虑到个人所得税涉及面广、政策性强、计算复杂,一些纳税人难以准确自行办理纳税申报事宜,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应允许纳税人委托中介机构或者他人代为办理纳税申报,因此,《办法》明确规定:“纳税人可以委托有税务代理资质的中介机构或者他人代为办理纳税申报”。 5-3细则3:交过税了还要报吗?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办法》的规定,如果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所得超过12万元,无论其平常取得各项所得时是否已足额缴纳了个人所得税,或者是否已向税务机关进行了自行纳税申报,年度终了后,均应当按《办法》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年所得超过12万元的个人,是个人所得税的重点纳税人。若不明确个人申报义务的话,就难以确定纳税人应缴未缴税款的法律责任,从而影响税法的执行力和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 5-4细则4:税务机关能为纳税人保密吗?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八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为纳税人的情况保密。如果一旦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没有依法为纳税人保密,外泄了纳税人的有关信息,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5-5细则5:不按时申报要负法律责任吗?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个人,如果没有在纳税申报期内办理纳税申报,要负相应的法律责任。一方面,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如果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即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另一方面,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如果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因此造成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6专家视点: 新规将强化对高收入者的税收调节 东北财经大学财政税务学院吴旭东教授向记者介绍,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代扣代缴,二是自行纳税申报。此外,一些地方为了提高征管效率,方便纳税人,对个别应税所得项目,采取了委托代征的方式。 自行申报纳税,是由纳税人自行在税法规定的纳税期限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取得的应税所得项目和数额,如实填写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据此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一种方法。代扣代缴,是指按照税法规定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向个人支付应纳税所得时,应计算应纳税额,从其所得中扣出并缴入国库,同时向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 吴旭东教授认为,国家将个税自行申报的门槛定在年所得为12万元,且是毛收入。一是出于对税源管理和监控,二是提高纳税人自觉性的需要。 2005年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规定“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纳税人应当自行申报,扩大了纳税人自行申报的范围。随后,国务院通过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将“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明确为“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情形,并授权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具体管理办法。依据上述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在广泛听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专家、学者和基层税务机关意见的基础上,经过深入研究、反复论证,本着“方便纳税人、调节高收入、便于税收征管、突出管理重点”的原则,制订下发了《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 吴旭东教授认为,《办法》扩大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范围,对于更好发挥个人所得税调节高收入的职能作用,是十分必要的。一,由于个人所得税主要实行代扣代缴办法,个人所得税法修订前,法律上没有赋予高收入者自行申报的义务,因此,对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个人又未申报的行为,除了对扣缴义务人未履行扣缴义务的行为予以处罚,对个人追缴应纳的税款有明确规定外,对个人不申报的行为应负法律责任较难界定。去年修订的税法规定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必须自行纳税申报,依据这一法律规定,《办法》明确了自行纳税申报的具体方法、要求、法律责任等事项,随着《办法》的贯彻落实,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面的扩大,将有效增强纳税人诚信纳税意识,明确其法律责任,进一步提高税法遵从度。二,从个人所得税征管实践看,高收入者的收入来源往往多形式、多渠道,具有分散性和一定隐蔽性,而税务机关又缺乏必要的信息来源渠道,因此,对这部分人不能很好地进行管理,容易产生征管漏洞。修订后的税法首次要求年所得达到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应当自行向税务机关就其全年取得的全部应税所得进行申报,从法律上明确了其申报义务和法律责任,拓宽了税务机关获知个人收入信息的渠道,有利于税务机关加强税源管理,掌握高收入者的各项收入,进而有利于强化对高收入者的税收调节力度,缓解收入分配不公的矛盾。三,新规有利于个人所得税的科学管理。通过对扣缴义务人报送的明细信息和个人申报来的信息进行整理归类,可以确定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重点人群和重点行业,使得个人所得税的管理更有针对性;通过对扣缴义务人报送的明细信息和个人申报来的信息进行交叉比对、分析,税务机关可从中发现涉税疑点和个人少缴、漏缴税款问题,为税务检查提供案源,从而有利于进一步推进个人所得税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四,有利于从分类课征向综合与分类课征的税制模式过渡的进程。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都明确提出要在我国实行综合与分类课征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在目前个人收入分散、隐蔽,税务机关对个人收入情况掌握不全、难以监管的情况下,推行高收入者自行纳税申报,不仅可以增强居民诚信纳税意识,提高税法遵从度;也可以为以后向综合与分类的混合税制模式过渡创造条件,积累经验。同时,在实行扣缴义务人源泉扣缴的基础上,另行赋予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义务,也与国际通行做法一致。 东北财经大学财政税务学院朱晓波教授认为,个人所得税申报方式从“代扣代缴”到“自行申报”是一种进步。因为单位代扣代缴缴纳了个人所得税后,纳税人很少能够拿到税收凭证,而自行申报后,纳税人能够获得纳税凭证,在纳税的过程中,会有明显的权利、义务对等等感觉,这样有助于提高人们的纳税意识和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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