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教育期待明天



2006-12-20 6:39:48



文/本报记者 侯永锋 摄/本报记者 徐丹伟



  日前,《辽宁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经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有关人士认为,《条例》作为《民办教育促进法》及《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配套地方法规,是根据我省民办教育的特点做出的相应规定,重点在于促进我省民办教育的发展,将对促进我省民办教育产生积极影响。
  经过20多年的发展,我省民办教育已经初具规模。《条例》的出台,使我省民办教育面临新的发展起点。有关人士认为,要想使民办教育法律上规定的权益变为现实,需要正确评价民办教育的作用,优化民办教育的观念环境;民办教育要想把握住发展机遇,仍需强身健体,靠质量和特色求生存。



  促进民办教育 辽宁有新规

  从明年2月1日开始,《辽宁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将正式实施。这部法规最引人注目的是,对民办教育市场秩序的规范、民办学校教师的待遇保障、民办学校学生的权益等问题作出了规定。有关人士认为,结合我省实际出台的《条例》,将对促进我省民办教育的进一步发展产生积极作用。
  《条例》把重点放在促进民办教育的发展上。据业内人士介绍,民办学校间恶性竞争,以大量花费发布虚假招生广告、高额招生回扣抢夺生源,导致办学投入不足,常出现乱收费现象。《条例》对症下药,明确规定,民办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收费、退费方面的规定;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应当报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并公示,对其他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应当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并公示;禁止以任何名义跨学年、跨学期收取费用,以及收取或者变相向学生及家长收取储备金、赞助金、抵押金等费用。《条例》要求"民办学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教学质量",有关人士认为,这有利于促进民办教育市场秩序的规范,促进民办教育走向品牌化发展之路。
  《条例》明确指出,"维护民办学校及其教职工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如《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民办学校的受教育者在升学、就业、参加先进评选、申请科研项目、医疗保险以及助学贷款、乘车等方面,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受教育者同等待遇;民办学校的教职工在业务培训、教师资格认定、职称评定、岗位聘用、教龄和工龄计算、表彰奖励、社会活动以及申请科研项目等方面,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教职工同等权利;民办学校在水、电、煤气、采暖、排污等公用事业性收费方面,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同等待遇。第十五条规定,民办学校应当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并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鼓励民办学校为教职工办理补充养老保险。第十六条规定,民办高等学校、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的学历教育招生应当纳入省、市招生计划,享受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同等权利。
  《条例》还鼓励和扶植民办学校的发展,规定"省、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用于资助民办学校的发展,奖励和表彰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鼓励社会基金组织为民办学校提供贷款担保,鼓励信托机构利用信托手段筹集资金支持民办学校的发展"。一些民办学校的创办者对此充满期待。他们认为,民办学校发展如果能得到政府必要的资金支持,可以减轻民办学校的财政压力,促使其把精力集中到教学上来。
  此外,《条例》提出要"建立健全民办学校的风险防范机制,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我省民办教育20年

  "民办教育机构的出现,打破了传统的国家独家包揽教育的单一办学体制,使我省教育从政府办学的单一体制逐渐向与多元化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多元化办学体制过渡。多元化办学带来了民办学校之间、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之间的竞争,增强了民办学校的效率意识和服务意识,也促进了公办学校提高管理效率和办学效益。民办教育新的办学体制和教育观念也为全省教育改革增添了活力,他们创造的许多办学和教学经验值得各级各类公办学校学习借鉴。"面对记者,省教育厅有关人士这样评价我省民办教育的贡献。
  来自辽宁省教育信息中心的一份统计报告,从另一个角度说明了我省民办教育发展的成就。据统计,截至2005年9月,我省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和教育机构达到8940所(不包括教育网站、网校),全省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和教育机构在校生1498401人(不包括教育网站、网校)。
  据了解,我省社会力量办学起步于上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办学初期以举办短期培训、文化课补习为主。1982年社会力量自考助学开始起步,1985年有了独立设校的民办高等教育机构,1988年有了民办高中教育。1992年后,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教育体制改革逐步深入,我省社会力量办学数量、规模有了较大增长,办学层次、类型更加多样化。
  辽宁省民办教育协会提供的一份调查报告指出,经过改革开放后20多年的发展,我省的民办教育事业已经初具规模,形成了可观的教育存量资源,民办学校的规模在整合中不断扩大,办学条件在发展中逐步改善。目前,在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和教育机构中涌现了一批投入大、办学条件好、招生多的学校。民办教育的多元办学模式包括办学形式、办学条件、特色教育等等,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社会多层面选择教育的需要,为社会培养了大批人才。发展民办教育,打破了政府单一的教育投资体制,通过广泛吸纳社会资金,实现了教育投资的多源头、多渠道,既增加了教育投入,扩大了教育资源,弥补了公办教育的不足,又减轻了国家财政的负担。
  成绩不可低估,问题也不容忽视。有关专家指出,我省民办教育的发展还存在很多不足:总体规模小、水平低,在整个教育体系中所占分额偏小;地区之间、不同办学层次和类型之间、校际之间发展不平衡。从全国范围来看,辽宁民办教育的发展同浙江、陕西等民办教育发展较快的省份相比,存在不小的差距;我省民营经济不够发达,社会力量办学的投资主体缺乏雄厚的资金来源,教育产业的思想观念还没有形成,允许教育投入者得到合理回报的政策不够完善,吸引社会力量投资办学的社会大环境需要进一步改善。


记者调查

  民办学校的生存之道:特色、质量、服务

  经过20多年的发育成长,我省民办教育阵营中已经出现了一些较有名气的学校。对我省民办教育颇有研究的一位学者告诉记者,民办教育只有在不断改革与创新中形成办学风格、办出特色,才能占领教育市场。他的结论是:民办学校只有靠特色、质量和服务赢得竞争。
  从12月13日开始,记者走访了几所民办学校,力图寻找这些民办学校从最初的艰难起步到如今站稳脚跟的历程。记者的调查结果与这位学者的判断不谋而合,民办学校的佼佼者之所以能走到今天,依靠的是:质量、特色、创新。
  12月13日下午,辉山脚下的沈阳市翔宇中学体育馆排球场,学校排球队正在如火如荼进行训练。就是这所民办学校的排球队,曾在全国性的中学生排球比赛中取得骄人战绩。这所学校也是我省民办学校中唯一获得国家体育总局批准的"全国后备人才试点学校"。
  学校的党支部书记鞠秀珍告诉记者,尊重学生的智能发展,尊重学生的个性选择,是学校的教育观念之一。为此,学校专门建成艺术体育馆,设置了音乐、美术、舞蹈等专业教室,以及排球馆、篮球馆等体育专项场馆,为有艺术、体育特长的学生发展提供了物质条件。在聘请专业教练和专业教师对特长生进行训练和辅导的同时,学校还不定期地聘请鲁迅美术学院、沈阳音乐学院等高校的多名客座教授来校兼课、辅导。
  "学校能有今天,实属不易。"翔宇中学一位校领导颇为感慨地说。1999年,学校创办之初,校舍租用的是一所中专的陈旧狭小的校区,教师也多是退休的老教师。在民办教育步履维艰的情况下,"翔宇"也面临着困境。
  2003年底,翔宇中学被省内一家集团公司接手,两亿元的投资使学校走上了新的发展阶段。
  "今天,学校已经步入沈阳市重点高中的行列,她之所以能在教育市场中迎接一个又一个挑战,秘密在于务实、创新、优质服务。"翔宇中学校长任守彬告诉记者。他说,民办学校要想立足,就必须把发展优质教育作为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核心内容,注重学生综合素质的培养,提高学生精神生活的质量,强化学生个性特长的发展。
  因为采访时间有限,任守彬只是举了一个例子说明学校的特色:在翔宇中学,实行小班授课、分层教学,根据学生的基础、能力、学习倾向性和个人意见,对数学、英语这两部门学生学习差异较大的课程实施分层施教,分层评价,分层检测,使学生在相应的层次中学到自己想学会、能学会的知识和技能,解决"吃不饱"和"吃不好"的问题,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
  12月15日,在辽宁文化艺术学校,校长李铁刚谈起办学体会,总结了几句话:端正办学思想,明确培养目标;坚持德育放在首位,强化常规管理;以教学为中心,推行新的课程教学模式。
  据了解,虽然办学已有13年历史,但辽宁文化艺术学校现有在校生不过400余人。李铁刚认为,质量是学校发展的生命线,建校以来学校始终坚持"小规模、高质量"的办学模式,实施"专家治校,专家执教"的办学特色。根据学生和家长的意愿,学校坚持在学生中搞好培养目标定位,紧紧围绕学生毕业后的去向,分层次组织专业课和文化课的教学。
  多年来,这所学校坚持以养成教育为主线,结合东西方文化的优秀教育思想,对学生进行传统美德教育,培养学生科学的世界观。素质得以提高,行为观念得以规范,学习态度得以端正。
  为实现培养目标,辽宁文化艺术学校按照"以专业课教学为中心,文化课教学为基础"的办学思想,坚持以教学为中心,不断提高专业课教学和文化课教学质量。文化课教学方面,学校组织专家和沈阳市教育局教研部门共同配合,根据国家九年义务教育教材和现行高中教材,对文化课教材大胆地进行了缩编。今年又组织专家进行了课堂教学的大胆改革,形成了学校独有的课堂教学模式,促进学生积极主动的学习,变"要我学"为"我要学"。在专业课教学方面,推行因人施教,因材施教;大力推动分层次教学;推行"缩短教室与舞台的距离"的理念,培养复合型人才, 提高学生的专业技能。
  "只有具有充分的竞争意识、创新意识,并做好制度安排的民办学校,才具备竞争实力。只有自身强筋健骨,民办学校才能发展。看不到这一点,不能居安思危,抓紧一切机会打造自己品牌,民办学校只能逐渐被淘汰。"12月15日,省教育厅有关人士谈起民办学校,如是说。




发展空间

  在挑战中寻求发展

  谈到我省民办教育未来的发展走向,有关专家认为,未来15年,辽宁仍然需要大力发展民办教育。他们同时指出,在发展的过程中,民办教育事业发展仍将面临严峻的挑战和激烈的竞争。
  辽宁教育科学研究院民办教育研究所所长黄元维研究员告诉记者,改革开放20多年来,民办教育为辽宁的教育发展做出了重要的贡献,民办教育已经成长为影响辽宁教育发展进程的重要推动力量。未来15年,大力发展民办教育仍然是发展辽宁教育事业的必然选择。
  "目前,尽管我省公办教育资源总量较大,但发展并不均衡,不同区域和同一区域内不同学校之间办学条件、教育质量的差距日益拉大,教育资源存在比较严重的结构性短缺。要从根本上解决教育资源配置失衡现象,必须改变传统的资源配置方式,在扩大教育财政支出的同时,更多地运用市场化手段筹措教育经费,通过发展民办教育优化教育资源配置。"黄元维认为,未来我省大力发展民办教育,主要是民办学前教育、职业教育与培训、社区教育、终身教育

  但是,我省民办教育要想抓住发展机遇,必须应对前所未有的竞争与挑战。专家分析,首先是民办教育必须紧紧跟踪社会和市场的需求,不断调整、改革办学模式、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手段,才能适应和满足社会和市场的需求;其次是必须面对公办教育的竞争。民办教育要在与公办教育的竞争中赢得一席之地,并进一步提高在整个教育事业中的比重和地位,必须加大投入,办出特色,提高质量和水平;第三是必须应对境外教育机构和境外教育资本的竞争。随着中国入世承诺的逐步落实,国内、国际的资本将更多地投入到教育,这一方面为我国民办教育充分利用市场资源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另一方面也将使教育市场的竞争将更加激烈。中国加入WTO以后,教师、学生在国内国际间的流动将加强,国内教育市场和国际教育市场将更紧密地结合在一起,教育可供选择的机会将明显增加,人们的视野也必将更加开阔,对教育的要求也必然更高,这也考验着辽宁方兴未艾的民办教育。


突破瓶颈

  民办教育期待明天

  采访中,不论是专家学者,还是民办教育的办学者,都不约而同提出:要想使我省民办教育的发展适应教育现代化的要求,适应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必须对影响民办教育发展的关键问题认真加以解决。
  民办教育要大发展,首先必须解决对民办教育的认识问题,优化民办教育发展的观念环境。黄元维接受采访时说,民办教育的发展,并不只是办学者的事,也不只是政府的事,而是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的事。优化民办教育发展的观念环境,必须要解决社会各界对民办教育发展的认识问题,使民办教育的发展得到全社会的认同和支持。他说:"一方面,要使全社会认识到,发展民办教育是发展我国教育事业的必然选择,是突破教育投入瓶颈的有力举措,是促进教育竞争、推动教育改革的需要;另一方面,要引导社会各界全面、辩证、发展地认识民办教育,破除对民办教育的一些偏见。只有充分估价民办教育的价值,树立新的教育发展观,才能大力推动民办教育的发展。"他同时指出:"民办学校要想争取社会的认同和支持,成为人们的主流选择,就必须提高教育质量,使培养出的学生能满足社会的需求。"
  优化民办教育发展的法制和政策环境,也是业内人士普遍期待的。他们认为,完善民办教育立法目前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是:明确民办学校的法律地位,将民办学校从笼统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中单独列出,明确其法人地位,予以详细的法律规范,并将民办学校严格区分为营利性与非营利性学校两种类型。对真正意义上的非营利学校予以非营利组织的政策优惠。尽快完善对公益事业捐赠的税收优惠体系,使对非营利学校的公益捐赠得到有效的激励;健全非营利组织的管理体系,建立详细、配套的规范标准和监督方法,使非营利部门成为与政府部门和企业部门相并存的社会结构的一部分,认可民办学校与公立学校的平等地位,赋予公平的政策待遇,为非营利学校营造创造良好的法律政策环境。对《民办教育促进法》提出的"合理回报",制定细致可操作化的规定和监督措施,避免出现无法落实或形成投机借口而制约公益的现象。
  有关人士还提出,从政策引导和措施落实两个层面入手,解决教师的合理流动问题;向民办教育发展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都是民办教育发展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



相关链接

  我国民办教育立法进程

  1982年,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宪法》,明确规定"国家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依照法律规定举办各种教育事业"。
  1987年,教育部颁布了《关于社会力量办学的若干暂行规定》,使中国的民办教育走上了有法可依的法制轨道。
  1997年,国务院颁布了《社会力量办学条例》,这是一部规范民办教育的重要行政法规。
 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1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于2003年9月1日起施行。《民办教育促进法》的颁布,标志着中国民办教育的法律体系基本建立。
  2004年2月25日,国务院第4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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