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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此“大集体”可享再就业优惠 辽宁实施新的就业再就业政策,优惠对象增加优惠政策时间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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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首席记者张健报道 辽宁省副省长鲁昕昨天在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会议上说,辽宁省首次将城镇集体企业离岗失业人员纳入弱势群体范围。其标志为,从即日起,我省明确领取《再就业优惠证》、享受扶持政策的对象扩大到所有城镇集体企业离岗职工。
此项政策和其他一系列惠及这个特殊群体的政策是根据国家今年实施的新一轮再就业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订部署的。这意味着,至此,我省各类集体企业离岗失业人员,与广大国有企业离岗失业人员,享受到了完全一致的帮扶待遇。
我省集体企业大致可分为厂办、省属、市属、县属四种类型。2003年的统计资料表明,我省集体企业离岗职工共有75万人。2004年的统计资料表明,我省共有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厂办大集体1433户,职工53.6万人。
在上世纪70年代,为安置大批返城知青而诞生的厂办大集体以及其他各类企业,当前面临着诸多难题,成为影响辽宁老工业基地振兴和完善社保体系建设中的一大难点问题。省国资委去年曾表示,省内的大集体职工68%都已离岗。
按照我省最新的就业再就业政策,我省城镇集体企业离岗失业人员可申领《再就业优惠证》,从事个体经营的,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并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有关人士认为,集体企业离岗失业人员与国有企业离岗人员“待遇”同步,是一个渐进过程。去年,辽宁省调整了原来只面向一部分人提供的普惠制免费培训,将城镇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等纳入政策扶持范围,实现真正的“普惠”。
鲁昕昨天说,至此,我省近年来对弱势群体的定义发生两次重大拓展:从国有企业困难职工拓展到低保人群,再行拓展至集体企业离岗失业人员。她在解释政策出台背景时说:“这是辽宁省的特殊群体。这些老百姓处在社会底层。我们必须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
新再就业政策解读
这些政策时间延长
原有的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岗位补贴、社保补贴、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补贴、主辅分离等政策自2006年起继续执行。政策有效期将延长至2011年。其中,政策还特别强调“4050”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工作超过三年的,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可相应延长。这意味着这部分人员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期限最长可到退休年龄。
这些优惠对象增加
1.省《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范围大到所有城镇集体企业离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并在发证范围内增加了自谋职业的退伍士兵。
2.就业困难对象的认定增加了厂办大集体下岗职工和享受城市低保、就业确有困难的长期失业人员。
3.将公益性岗位社保补贴在过去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的基础上,增加了医疗保险,重点解决再就业者“病有所医”的问题。
4.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扩大到了集体企业下岗失业职工、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以及复员转业军人。我省对财政贴息的微利项目由原有的18个项目扩大为25个;对信用社区居民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额度放宽到2.5万元。
5.免费登记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补贴的对象范围增加了进城登记求职的农村劳动者。
这些政策部分调整
1.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税收优惠政策,从原来的没有限额,改为在规定限额内按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四个税种减免。
2.对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税收优惠方式,由按比例减免,调整为按实际招用人数定额减免。我省减税标准取上限,为每人每年4800元。
上述两项对税收政策操作办法调整,既体现了对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支持,也方便政策操作,减少税收征管漏洞。
此外,增加了对持优惠证的“4050”人员从事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的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保补贴政策。这是我省为有效帮助灵活就业者参保续保,解除后顾之忧而新增加的内容。对2007年底前已实现灵活就业的“4050”人员实行社会保险补贴,按所缴纳养老保险费的60%给予养老保险补贴,按社平工资和当地政府确定的比例给予医疗保险大病统筹全额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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