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期间中大奖奖金也得对半分
2005-4-8 18:4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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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程茹与姜亮是于2000年1月牵手走进婚姻殿堂的。可惜,婚后由于性格不合等原因,二人关系逐渐恶化,直至夫妻感情破裂。 2004年6月,程茹遂诉请法院要求离婚。2004年7月16日,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准予程茹与姜亮离婚,程茹因对财产分割判决不服,提起上诉。2004年8月8日,姜亮到当地一家彩票销售点购买彩票。几天后,姜亮所购买的彩票中得大奖,除去缴纳的税款,实际获得奖金人民币28万元。程茹得知此消息后,即要求分得一半奖金。姜亮认为,虽然二审还没有作出判决,但一审已判决二人离婚,且购买彩票是其个人出资,程茹既没有出资也没有参与,甚至开奖后才知道,所获奖金当然应当归自己所有,故不同意程茹的请求。双方因此打起了另一场官司。 令姜亮不解的是,法院判决支持了程茹的诉讼请求,让姜亮给付程茹14万元。这是怎么回事? 说法:尽管“程茹既没有出资也没有参与,甚至开奖后才知道”,但所获奖金仍属夫妻共同财产。一方面,《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等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也就是说,夫妻共同财产关系的成立是依婚姻关系的成立而发生,并且因婚姻关系的终止而消灭,只要财产取得于该期间,不论财产表现为什么形式,也不论各自贡献多寡,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面,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之规定,上述财产的例外情形即不成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条件,仅限于夫妻双方对财产归一方所有,有明确的书面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只能按夫妻共同财产对待;再一方面,“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婚姻缔结以后至婚姻终结之前。按照《婚姻法》及《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婚姻的缔结是以双方已履行结婚登记并领取结婚证为据,而婚姻的终结则以双方已履行离婚登记并领取离婚证或者获取了生效的法律文书为据。通过对本案分析可以发现,姜亮所获奖金属夫妻共同财产:一是一审法院虽已判决准予二人离婚,但二审尚未作出判决,双方没有获取生效法律文书,仍属“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二是奖金是在上述期间获得;三是双方在获奖前或获奖后,并没有对该奖金归属有过约定。 因而姜亮认为是其个人出资购买的彩票,所获奖金应当归其个人所有的理由不能成立。在程茹不同意姜亮独占的情况下,必须平等分割奖金。 颜梅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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